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会商研判、资源共享、联合执法、联动保护等长效工作机制,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河道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管护和保洁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推动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