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建立市、县、镇(街道)三级河湖长体系,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总河湖长,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领导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协调解决河道管理和保护重大问题。

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村级河湖长约定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各级总河湖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