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