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公安、财政、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