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河湖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清理、收集和处置,防止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河道漂浮物的产生。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