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河湖岸线及周边区域垃圾、废弃物的清理、收集和处置,防止进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减少河道漂浮物的产生。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