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河道采砂规划为依据开展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遵守河道采砂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按照采砂许可证载明的区域、数量、期限及作业方式开采,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