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规范设置界桩和标识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标识牌。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