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河道保护的渠道。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