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倾倒、弃置垃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其他废弃物;

(三)种植阻水林木、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丢弃船舶和浮动设施;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八)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