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经审查同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清障协议。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三十日内,向审查同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