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工程物料、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管护房等设施及抢险救生道路。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老岸等工程。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