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行洪、蓄洪、河道治理等需要,对河道淤积情况组织科学评估论证。认为确有必要开展清淤疏浚的,应当编制清淤疏浚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整治疏浚方案应当明确整治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淤积物处理等事项。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技术攻关,支持淤泥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示范推广、重大项目实施、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信息服务等。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