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湖长制第十一条有效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领导所负责的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落实上级河湖长、本级总河湖长部署的工作;(二)对所负责河道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三)组织审定并督促实施所负责河道的管理保护方案;(四)协调跨区域、跨部门的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五)组织开展所负责河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整治中出现的问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