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湖长制第十二条有效镇级河湖长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责任河道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级河湖长履行职责;(二)开展河道经常性巡查,组织整改巡查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本级总河湖长、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三)组织开展河道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相关部门开展河道问题整治或者执法工作;(四)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任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