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防洪抢险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护堤地、护岸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告。

禁止侵占、损毁、盗伐河道防护林。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