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工程和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安全、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等。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港口、码头或者水上项目等的运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