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湖长制第十条有效各级总河湖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部署河道管理和保护的重大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等。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