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护(巡)河员。

护(巡)河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巡河护河,做好现场处置和情况报告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