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砂石储量情况、禁采期、禁采区、采砂场地布局、采砂方式、采砂船舶数量、采砂控制总量和深度以及与堤防的安全距离等内容。河道采砂规划涉及航道、海事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