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4月25日信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是指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茶业等部门及电力、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捐赠,助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户外媒体等应当加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二章责任区管理
(一)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责任区划分,按照《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各类园区、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四)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等达到规定标准;
(五)完成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容貌秩序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
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城镇亮化应当以功能性为主、兼具艺术性,体现绿色照明,保持整体协调美观。
各类管线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证安全。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等,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色和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选择使用。
村居民应当保持庭院内外整洁有序,负责个人房前屋后的环境治理。
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支持有条件的村庄创建森林乡村。鼓励在庭院、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种植果蔬、花木,推进村庄菜园化、果园化、花园化、游园化。
第四章环境卫生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厨余垃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
禁止随意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乡村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
合理布设县、区、乡镇、村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包装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站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废旧农膜和农药、肥料包装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
污水治理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禁止向村庄内的道路、河道、坑塘、沟渠以及其他公共区域排放或者倾倒生活污水。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保洁人员,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和转运车辆等清扫设施,建立清扫保洁和日常巡查制度。
第五章公共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等领域延伸。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按照相关标准负责管理。
农村公共厕所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合理规划建设。已建成的农村公共厕所应当规范管理、定期维护。
推行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按照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提升后期管护水平,实现厕所粪污就近就农资源化利用。
鼓励村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建设各类城市书屋、农家书屋等设施,丰富城乡文化生活,提升群众生活品质。
建立健全农村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公办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配备公有产权标准化村卫生室。
无障碍设施应当规范建设,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建设各类志愿者服务站、爱心驿站等便民公共服务设施,为群众提供便利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他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他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