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拒绝、阻碍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