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执法;(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他人物品;(四)辱骂、殴打他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