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城乡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捐赠,助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