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工作,做到愿改尽改。

推行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因地制宜选择改厕模式,按照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提升后期管护水平,实现厕所粪污就近就农资源化利用。

鼓励村民新建住房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