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乡污水治理一体化,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消除黑臭水体。

污水治理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禁止向村庄内的道路、河道、坑塘、沟渠以及其他公共区域排放或者倾倒生活污水。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