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科学确定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布局,完善城乡环卫治理体系。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