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建议和意见,受理投诉。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