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