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十四条有效城乡建筑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城镇临街建筑立面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筑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破损的墙体应当及时整饰、维修或者更换。风景名胜区、广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注重风貌设计,体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