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