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住宅小区内的大件垃圾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管理,乡镇和农村居民区域产生的大件垃圾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厨余垃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

禁止随意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