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十八条有效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村居民应当保持庭院内外整洁有序,负责个人房前屋后的环境治理。推进乡村绿化美化,支持有条件的村庄创建森林乡村。鼓励在庭院、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种植果蔬、花木,推进村庄菜园化、果园化、花园化、游园化。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