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和定期考评机制,统筹推进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开展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鼓励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