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公共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正确使用和保护城乡环境公共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环境公共设施,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结构。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