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

(四)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等达到规定标准;

(五)完成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