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制度;(二)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相关设施;(四)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等达到规定标准;(五)完成城乡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