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4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月21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湘潭市民文明公约,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纳入农村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实施综合执法。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事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倡导和鼓励
(一)勤俭节约,崇尚朴素,抵制奢靡之风;
(二)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不说脏话粗话;
(三)等候服务,自觉排队,不大声喧哗,在公共汽车上不与驾驶员攀谈;
(四)喜事简办,厚养薄葬,文明祭扫,文明敬香;
(五)使用公筷公勺,拒绝食用野生动物,爱惜粮食,实施光盘行动;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七)保护生态,珍惜资源,低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八)全民阅读,共建书香家园;
(九)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有关单位应当为依法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会同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完善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和时间储存制度。
医疗机构对负伤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救治,并适当减免医疗费用。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提供生活保障。
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市、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利用长株潭采供血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健全献血者资料库和稀有血型公民资料库,建立捐献登记备案制度,并逐步实现上下联网管理。
无偿献血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文明创建考核评分内容。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第三章重点治理
(一)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时段鸣喇叭;
(二)在城市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四)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设备。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
(二)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禁令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公园垂钓、捕捞;
(四)在公交车内饮食、乱扔垃圾,携带除导盲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交车、地铁、城际轨道以及未经驾驶员同意的出租车、网约车。
(一)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停放车辆,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二)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等建(构)筑物,抛撒冥纸、焚烧祭品,影响城市市容;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一)向路边、沟渠、河塘等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尸体;
(二)在承包耕地、场院、田间灌渠等地倾倒、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三)露天焚烧秸秆、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公共阅报栏(屏)、体育场馆、群众文艺、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文明习惯和美育的养成。
对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或者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场、车站、商场、影院、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传播文明行为,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制定校园文明行为公约,引导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鼓励、支持、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本单位通过设置文明行为宣传栏、荣誉墙、提示牌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宣传。
鼓励文明众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明建设。
文明劝导员、监督员在开展宣传、教育、劝导等工作时,应当佩戴统一制作的标识或者出示证件。
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未作处理、未及时处理或者未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的,举报人可以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举报,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五章激励与惩戒
(一)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二)慈善公益激励机制。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优先获得帮助。
(三)医学捐献激励机制。献血者、捐献者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移植等方面除可获得法律所规定的优先、优惠、补偿等待遇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优先获得帮助。
(四)见义勇为激励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尊重和保护、帮助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表扬和奖励。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处罚;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社会公益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在各类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举报或者不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