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内容明确具体的,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未作处理、未及时处理或者未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的,举报人可以向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举报,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