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交通不文明行为:

(一)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时段鸣喇叭;

(二)在城市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四)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设备。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