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五条有效重点治理下列交通不文明行为:(一)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时段鸣喇叭;(二)在城市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四)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设备。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