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人行横道、机动车泊位、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停放区域、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户外宣传栏(牌)、宣传雕塑等公益宣传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公共阅报栏(屏)、体育场馆、群众文艺、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文明习惯和美育的养成。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