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对其所属部门、单位及下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内容;上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可以对下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