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惩戒:

(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进行处罚;违反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反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