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文明促进工作需要,决定将其他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的,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