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文明促进工作需要,决定将其他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的,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