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和奖励制度,对获得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荣誉称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人员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进行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