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司(执)法规范,加强司(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升司(执)法人员能力和水平。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事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行业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