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下列文明行为促进的激励机制:
(一)志愿服务激励机制。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困难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二)慈善公益激励机制。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优先获得帮助。
(三)医学捐献激励机制。献血者、捐献者在临床用血、造血干细胞移植、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移植等方面除可获得法律所规定的优先、优惠、补偿等待遇外,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优先获得帮助。
(四)见义勇为激励机制。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保护、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尊重和保护、帮助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