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文明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经费支持。鼓励文明众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