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重点治理第十八条有效重点治理下列农村不文明行为:(一)向路边、沟渠、河塘等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尸体;(二)在承包耕地、场院、田间灌渠等地倾倒、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三)露天焚烧秸秆、枯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