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查处不文明行为时,行为人拒不配合的,现场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对于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于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或者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