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重点治理下列社区不文明行为:

(一)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停放车辆,私自布设电动车充电装置,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二)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等建(构)筑物,抛撒冥纸、焚烧祭品,影响城市市容;

(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他人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