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湘潭市民文明公约,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